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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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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罪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真实案例-福州篇(10份判决文书整理)


文 | 饶金祥律师 福建厦门 13606937587


注:以下案例为全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司法判决裁判文书整理而得,仅供刑事业务学习参考,因案件涉及细节并不会全部详细展示在判决文书中,因此无法作为具体个案的法律建议。


1、永泰县人民法院:苏新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25刑初159号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新来在明知黄嘉树、张杰(均另案处理)收买银行卡及其配套设备是用于网络赌博或者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及附属设备(内含手机号、网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银行卡密码),以每套人民币800元的价格租赁给黄嘉树及张杰,获利人民币2100元。2020年3月25日至4月6日期间,被告人苏新来出租的工商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诈骗款,于某共计被网络诈骗人民币65万元,其中人民币18.2523万元转入该银行卡。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撤销缓刑一年部分。被告人苏新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永泰县人民法院:温永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25刑初160号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温永师在明知陈友建、郑良添(均另案处理)租赁银行卡及其配套设备用于网络“杀猪盘”诈骗活动,仍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六张银行卡以及附属设备(内含手机号、工商银行、网银盾、身份证正反面拍照以及银行卡密码),以每套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租赁给陈友建,获利人民币4800元;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厦门银行等三张银行卡以及附属设备租赁给郑良添,获利人民币6000元。该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


被告人温永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永泰县人民法院:邹义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25刑初158号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邹义锟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从钟某处骗取的银行卡和相关配套设备材料以三个月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张杰(另案处理)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后该银行卡于2020年5月31日被用于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人邹义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永泰县人民法院:王亚东、张宾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25刑初131号


2020年6月6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亚东、张宾宾在明知放置的多卡宝设备系用于境外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日人民币600元工资受雇于孟庆松(另案处理),将其提供的多卡宝设备放置在屏南县、古田县、福清市、仙游县、永泰县××镇偏僻的山上,为境外诈骗、赌博分子提供电话卡转换服务等技术支持。其中2020年6月8日,被害人王某因接到被告人王亚东、张宾宾搭建的多卡宝设备上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1××××4235的诈骗电话被骗人民币103259元。被告人王亚东获利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张宾宾获利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王亚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5、平潭县人民法院:廖军、黄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28刑初360号


2020年2月,被告人廖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手机卡、银行卡出借,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同时,被告人廖军介绍被告人黄健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被告人廖军名下的浦发银行卡内涉及结算金额共计148.51万元;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健名下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四张银行卡内涉及结算金额共计728.91万元。经查询公安局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平台相关数据,被告人廖军、黄健银行卡所结算资金均来源于电信诈骗资金,其中,被害人林某被电信诈骗135.792万元的部分资金流经被告人黄健等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后转出。


另查明,被告人廖军从中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黄健从中获利6000余元。


被告人廖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黄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6、罗源县人民法院:陈永叨、徐潘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23刑初66号


被告人徐潘义、陈永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违法所得8.3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徐潘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永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7、闽侯县人民法院:谢智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21刑初652号


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智栎通过微信添加“娘娘”(另案处理)。“娘娘”邀请被告人谢智栎提供银行卡并帮助他人转账到指定账户,约定每转账10万元,返利200元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智栎明知“娘娘”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先后办理工商、农业、兴业银行卡提供给“娘娘”,并协助其转账到指定账户。被告人士谢智栎三张银行卡资金流水总额共计5092074.67元,其获利约6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谢智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8、闽侯县人民法院:林孝慈、陈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21刑初642号


2020年6月份间,被告人林孝慈得知林国伟与叔叔欲分别以1600元与1300元不等价格收购不同银行卡、网银、电话卡,用于卖给上家实施“杀猪盘”等网络诈骗使用。后被告人林孝慈将该情况告知了被告人陈淞,叫陈淞自己办卡卖,也可以叫身边朋友办卡卖一起赚差价。后两被告人陆续分别告知李超、陈楠、何嘉浩、陈国鑫、王冯坚、程泽、江礼坚、陈国城、冯随彬、程道烽等人办卡卖钱,并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收购银行卡、网银、电话卡。2020年6月26日至7月3日间,被告人林孝慈、陈淞份两次将自己各自办理的以及程泽、林孝慈、李超、陈国鑫、王冯坚、江礼坚、陈国城等人办理的银行卡、网银、电话卡共计16套带到龙岩市卖给林国伟与“叔叔”二人。共卖得人民币2.12万元,其中被告人林孝慈获利5800元,被告人陈淞获利5400元。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银行卡被用来诈骗犯罪活动使用。被告人林孝慈贩卖的银行卡资金流水达人民币6614836元,被告人陈淞参与贩卖的银行卡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289112元。


被告人林孝慈、陈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被告人林孝慈参与贩卖的银行卡涉案金额计人民币6614836元,被告人陈淞参与贩卖的银行卡涉案金额计4289112元。


被告人林孝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陈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9、福清市人民法院: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81刑初823号


2020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同案人李锡伟(另案处理)发布收购银行卡信息,每张银行卡以人民币200元购买,若银行卡有开通U盾网银,每套以55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人彭某某随即与李锡伟通过微信联系并线下碰面,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可能是为了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利而同意出售银行卡,随后将自己在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开户的五张银行卡、u盾及其个人实名的手机卡等以人民币1700元卖与李锡伟。被骗资金(贩卖口罩)转入和转出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4.32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0、仓山区人民法院:林建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04刑初521号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林建永在福建省福清市,持由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多卡宝、路由器、电话卡、电源线等物品,根据上家指示按时将路由器设备通电后,将要使用的手机卡插到路由器上,以获取报酬。其间,被害人张某、薛某、刘某、林某、李某、王某1等人被他人通过被告人林建永在路由器上的电话卡以“注销贷款平台账号”为由骗走共计人民币60669元。 


被告人林建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林建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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