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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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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罪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真实案例-漳州篇(24份判决文书整理)



文 | 饶金祥律师 福建厦门 13606937587

注:以下案例为全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司法判决裁判文书整理而得,仅供刑事业务学习参考,因案件涉及细节并不会全部详细展示在判决文书中,因此无法作为具体个案的法律建议。


1、诏安县人民法院:吴伟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4刑初374号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吴伟斌明知吴志炜(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先后将其本人名下的7张银行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志炜使用和支配并以本人名义办理一张手机卡一并交给吴志炜,用于绑定上述银行卡。后吴志炜将上述银行卡转卖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吴伟斌共非法获利2100元;吴伟斌所提供的7张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骗取被害人文某1、何某等人共计219518元。


被告人吴伟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平和县人民法院:林串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8刑初402号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林串仔先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6张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经查实,其中三个银行账户直接、间接收取、转移网络诈骗所得款合计56.125034万元,其中四个银行账户内尚有未查证来源的资金流水,金额合计达1476.4809万元。


林串仔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4370元。林串仔曾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林串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3、平和县人民法院:林韶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8刑初395号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林韶新违反规定,以每张1000元或1500元的价格,出售其名下6张银行卡及U盾并绑定手机卡给林盛任(另案处理)、林庆辉(另案处理),得款共计人民币8800元,后上述银行卡收入流水共计人民币6427759.95元,已查明其中人民币511600元系6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害人转账的款项。


被告人林韶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4、和县人民法院:林江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8刑初398号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林江溪明知出租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已查明的有4张)租借给林庆辉(另案处理),从中获利9000元,上述银行卡涉案期间共接收资金8379276.83元。


被告人林江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5、平和县人民法院:林镇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8刑初396号


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林镇寿违反规定,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上述银行卡收入流水共计人民币4350805元,已查明其中人民币263800元系5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害人转账的款项。


林镇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2015年曾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


被告人林镇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6、龙海市人民法院:朱前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81刑初938号


2020年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朱前海明知他人购买支付宝账户信息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用户ID为208863967743700,绑定手机号为150××××8194)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该支付宝账户为陈敏熏被诈骗案等多起网络诈骗案件提供结算,金额累计人民币203000元以上。


被告人朱前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7、龙文区人民法院:吴炎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3刑初251号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炎炜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6家公司及关联的公司银行账户、配套U盾,后以每套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上述公司银行账户及U盾等材料卖给黄家兴(另案处理),并由黄家兴再转卖出去,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吴炎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6450多万元


被告人吴炎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8、平和县人民法院:胡伟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闽0628刑初391号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胡伟彬违反规定,将本人名下的1张银行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所得款合计人民币905669元。


被告人胡伟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胡伟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9、芗城区人民法院:韩青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665号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韩青文通过网络加入名为“蒲公英”QQ群,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三张银行卡到“蒲公英”QQ群中进行收付款服务,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卡号为6229××××1112的兴业银行卡进账人民币2110529.22元,出账人民币2110529.22元;卡号为6217××××965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账人民币4057478.11元,出账人民币4057858.96元;卡号为6214××××9706的泉州银行卡进账人民币1994450.45元,出账人民币1994450.45元。


被告人韩青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0、龙文区人民法院:陈惠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3刑初312号


2020年6月,被告人陈惠卿明知陈某伟(未到案)将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500元的价格提供给陈某伟使用。截止2020年6月13日,该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计人民币224400元。


被告人陈惠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1、云霄县人民法院:江清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2刑初365号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江清华在明知何茂兴(另案处理)向其租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于2020年3月16日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含密码器以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一并出租给何茂兴,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查询,出租期间该银行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累计549353.79元。


被告人江清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累计549353.79元,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江清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2、芗城区人民法院:陈顺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646号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陈顺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其个人名义在芗城区办理了移动电话卡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及配套U盾等,并将电话卡、银行卡等全套提供给李勇坤(未到案),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每月收取人民币200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调取银行流水查询,自2020年5月4日开户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顺来银行账户流入为人民币1170.23万元,流出为人民币1118.89万元。


被告人陈顺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13、云霄县人民法院:罗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2刑初343号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罗勇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 及U盾卖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中,被实施诈骗的受害人陈某1该账户转入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699804元。


罗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罗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4、龙文区人民法院:魏杉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3刑初281号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魏杉华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电话号码卡卖给魏某(该人另案处理),并由魏某再转卖出去,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经银行交易明细体现,被告人魏杉华所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700多万元。


被告人魏杉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5、芗城区人民法院:陈文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617号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文胜在明知李楚君(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及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李楚君。现已查明该账户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2019年12月至今,进账4077393元,出账4077346.16元。其中,2020年2月14日至2月21日被害人蔡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洋筠吴xxx号被诱导至赌博网站下注被诈骗人民币1126600元。


被告人陈文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6、芗城区人民法院:许志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600号


2020年3月底,被告人许志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被告人许志勇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卡进账人民币1491412.69元,出账人民币1480536.97元。2、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许志勇名下的中国招商银行银行卡进账人民币909422.62元,出账人民币909422.62元。3、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许志勇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进账人民币7877949.14元,出账人民币7877949.14元。4、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许志勇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进账人民币4630594.23元,出账人民币4630594.23元。5、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许志勇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进账人民币5480785元,出账人民币5480785元。


被告人许志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7、芗城区人民法院:曾令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570号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曾令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陈智贤(在逃)的指使下虚假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于同年11月15日开立一张对公账户,后被告人曾令光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提供给陈智贤,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取报酬人民币1400元。现已查明,该对公账户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5日共进账合计人民币1701969.97元,出账合计人民币1900532元。


被告人曾令光明知开办的银行账户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通过开办银行账户的方式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8、芗城区人民法院:李忠、庄炜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551号


2020年6月15日至7月1日,被告人李忠受阿山雇请,伙同被告人庄炜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多地多次通过安装IKOS智能苹果副卡(远程版)、无线路由器等网络设备产品,为境外人员进行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从中非法获利,致使被害人何某、郑某、董某1等11人被骗资金达626570.6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9、芗城区人民法院:李占魁、赵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530号


2020年4月,被告人赵凯、李占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在赵亚军(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告人赵凯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凯、李占魁为股东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抚州品晨贸易有限公司”和“抚州越橙贸易有限公司”,并到银行开立两个对公账户,并将该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交给赵亚军,被告人赵凯获取人民币5000元的报酬


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间,抚州越橙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进账合计人民币6379428.42元,出账合计人民币6154246.92元。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间,抚州品晨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进账合计人民币11052639.89元,出账合计人民币10973578.69元。其中,2020年5月28日,诈骗分子通过冒充漳州玉致家具有限公司老板曾美玉QQ号码的方式,诱骗该公司财务人员施翠燕将公司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986000元汇入抚州品晨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被告人赵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占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云霄县人民法院:何瑞龙、何瑞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2刑初214号


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何瑞明、何瑞龙和康志艺(另案处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位于云霄县的两处出租房内架设两台“猫池”设备,为他人拨打电话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其中,架设于云霄县莆美镇绥阳路的“猫池”设备被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造成22名被害人被诈骗人民币663326.23元的后果。


被告人何瑞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何瑞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1、云霄县人民法院:方银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22刑初193号


2019年底,被告人方银群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受雇到云霄县和平乡一山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修理手机、网络维护等技术支持。该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手机等设备实施诈骗活动,诈骗数额达人民币575100元。


被告人方银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设备修理、维护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银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2、芗城区人民法院:徐杰娜、陈明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281号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杰娜唆使被告人陈明中,在二人明知他人购买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徐杰娜持陈明中提供的材料到芗城区工商局虚假注册了以陈明中为法人代表的“漳州市芗城区万居房产中介店”营业执照后,两人以此开通工商银行的对公账户。事后,被告人陈明中将该账户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徐杰娜,由被告人徐杰娜将该账户材料邮寄至广东。该对公账户为多起诈骗案件提供结算的账户,从开通至今,进账10037826.7元,出账10060905.26元。


被告人陈明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杰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3、芗城区人民法院:陈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闽0602刑初232号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鸿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朋友张俊彬(另案处理),并将银行卡、手机卡等物通过快递邮寄至张俊彬提供的地址,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412334.28元。


被告人陈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4、平和县人民法院:宫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决书 2019)闽0628刑初493号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宫敏作为无锡奇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人员,明知蔡某 向其公司定制的APP属于仿正规贷款公司的贷款类APP,不具备正常贷款软件功能,仍接受蔡某所下订单,由其公司技术人员为蔡某提供APP制作、修改以及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并利用李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接收蔡某所支付费用,累计人民币12600元,宫敏从中获利500元


被告人宫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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