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合伙人律师:  饶金祥   【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复杂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实战经验。  【团队介绍】瀛坤刑事团队,团队业务以刑事案件为中心,致力于打造一支专注于刑事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手机号码:13606937587

执业证号:13502201610689567

执业律所: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花莲路11号鸿星尔克大厦13楼

各罪辩护

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驾车撞死人为何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驾车撞死人为何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厦门,13606937587

 

查阅《刑事审判参考》第243号案例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简要案情如下:

“2001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满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天津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岳琴撞倒。李满英随即同他人将张岳琴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满英在医院内被接到报警后前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满英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倒他人,致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满英在事故发生后,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且李满英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满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未上诉)

 

本案中为何李满英不是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是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三条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量刑幅度上过失致人死亡较重,一般直接在三年到七年之间,只有“情节较轻的”才在三年以下,而交通肇事则是在三年以下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李满英的案件中,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是在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而且,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及其后果并非基于违章生产作业的本职工作而导致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也不是因为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所以不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因此,最终判定李满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什么李满英最后刑期在三年以下,判决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李满英在案发后,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在医院被“抓获”,因为没有“主动投案”这一项,所以没有认定自首,但是其存在坦白、积极赔偿的情节,所以法院在审理的时候综合考虑全案,酌情处理,从宽量刑。

 

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若被定罪,则“情节较轻”的认定尤为关键,法院往往会从过失的程度,如是严重的疏忽大意乃至一意孤行,还是一般疏忽,也会考虑最后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例如造成二人及以上人数死亡的,认定“情节较轻”就很难说是客观判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