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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孕妇不能被拘留?

最近看见报纸上这样一则报道:南京一“老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法官准备决定将其拘留时,她高呼“我怀孕了,你们不能拘留我”。随后,在执行法官、法警一大堆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做检查。先让尿检,说是尿不出,法官就买一瓶水给她喝,喝好了还说尿不出,只好血检,结果是没有怀孕。只好被拘留十五天了。

之后查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怀孕妇女不能拘留的依据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但个人意见认为,这里并不适用。本案是司法拘留,不是治安拘留。公安部的文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拘留的问题,并没有提出孕妇例外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阴碍同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司法拘留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本案亦属于此种情况。对于本案中的“老赖”,如果不采取拘留的处罚,罚款根本不能起到作用。到头来法院还得变成债主,天天上门讨要罚款,她就是赖着不给的话拿她也没办法。法院的颜面何存?法律的尊严何在?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妇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似乎根据一般推论,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样都是在短时间内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应当类比行政拘留而规定将包括孕妇在内的特殊对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个人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对特殊对象免予拘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排除立法因素,就现有法律法规而言,法律并没有赋予孕妇在司法拘留上的特权,这点是可以肯定的。我就纳闷,执行法官和法警干吗费那么多时间精力被“老赖”耍得团团转?直到现在也没闹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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